福州市法院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舆论氛围不够浓厚;
(2)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不够及时;
(3)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考核办法,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
(4)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5)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6)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员;
(7)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8)违反《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情形;
(9)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0)不主动、不如实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近亲属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等情形。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
(2)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法院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6)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法院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整治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不如实报告本人违规参股借贷情况。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
(3)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行业企业。
(4)违规参与经营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违规获取高额利息。
(5)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6)以本人、亲属或者他人名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他人借款或高息出借资金。
四、整治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五、整治审判工作过程中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整治有案不立。对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网上立案审核超期,立案审核不通过时不列明具体原因;诉前调解周期过长,诉前调解不成功案件不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对于有多个管辖法院的案件互相推诿;不能准确全面告知当事人立案材料有关要求,没有实现“一次办结”工作目标。
(2)压案不查问题。违反规定严重超审限,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刑事案件久押不决,行政案件以协调为由变相延长审限,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变更的申请和批准不符合规定;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
(3)有罪不究问题。对依法应当判决有罪的案件,违法宣告无罪;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没有从轻或减轻情节,降格量刑。
(4)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涉嫌违纪违法;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等。
六、整治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整治执行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严重超期限执行。
(2)违反财产保全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
(3)违规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4)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等消极执行行为。
(5)执行案款管理不规范、清理不到位。
(6)有财产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虚假报结的。
(7)滥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8)其他涉执行工作突出问题。
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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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591-87073217(中院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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