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离婚登记人数骤降的背后
全国离婚登记人数骤降的背后
专家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利大于弊”仍需完善配套措施
在这个被很多人诟病为“闪婚”“闪离”的年代,“全国一季度离婚人数下降七成”的消息毫无悬念地引发了关注。
据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29.6万对,去年四季度离婚登记人数是106.3万对,环比下降72.15%;同比2019年一季度,离婚登记人数为104.8万对,今年一季度比两年前降幅高达71.76%。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今年一季度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这也意味着,在民法典婚姻编中确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施行近半年。从各地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来看,因离婚冷静期制度撤销或放弃办理离婚的情况较为明显。
李明舜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民众应正确看待其积极意义,不应过分解读。
多地离婚率下降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三十日期限就是人们热议的离婚冷静期。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离婚冷静期制度,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变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正是这新增加的冷静期,挽回了王思洋(化名)的婚姻。
作为一家网络公司的销售总监,王思洋拥有令旁人羡慕的薪水和地位,但在妻子张琪心中,她只希望丈夫能“平凡”些,每天早点回家陪陪她和孩子,而不是平时工作到深夜,好不容易盼来周末,又因为一通电话而匆匆离开。
自己为了事业打拼,妻子理应做好后勤保障。尽管心里这么想,但王思洋也自觉愧对妻子,面对妻子的数落,大多是一笑置之。
矛盾终于在一次孩子突发高烧,而王思洋却因在外应酬没能及时接听妻子的电话后彻底爆发了。多年来“丧偶式带娃”的无力感令张琪彻底心灰意冷,在夫妻俩结婚以来最严重的一次争吵后,离婚似乎成了“必然”选择。
“根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今天只能先申请,等30天的离婚冷静期结束,才能来正式办理离婚登记。这期间,你们双方可以好好想想是否确定要离婚。”王思洋还记得办理离婚申请登记当天,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俩的这番话,现在想想,这不仅是工作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更是给了他俩一个“台阶”。
回家后,他和妻子进行了一番长谈,没有了吵架时的冲动,情绪冷静下来的两人各自反思了自身问题,并一同回忆了曾经的幸福时光,离婚也不再是“必然”的选择。第二天,两人就去民政局撤销了离婚申请。
王思洋这样的故事,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几乎每天都在各地上演。从当前各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数据来看,在离婚冷静期“冷静”下来的夫妻不在少数。
据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4月2日,有38%的夫妻在申请离婚后放弃办理了离婚登记;湖北省武汉市民政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截至3月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首批办理离婚登记1309对,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
据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相比共同来办理撤销申请的夫妻,大多数情况都是夫妻双方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在30天内来办离婚登记,申请自动撤销。
“利大于弊”不应过分解读
李明舜关注到了当前各地民政部门发布的离婚率下降的数据,他觉得从数据来看,离婚冷静期达到了当初设置的目的。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就是要为那些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的夫妻增设一道门槛,让他们考虑清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离婚是否是双方深思熟虑后的选择。
“那些办理了离婚申请登记,但最后在冷静期满后没有再来办理登记的夫妻,都属于离婚冷静期的受益者。”李明舜说。
尽管效果初现,但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却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它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觉得它是“自由的绊脚石”。
法律应不应该对离婚作出限制?面对这一问题,李明舜认为关键是要看这种限制有没有实际意义。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又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的数量有所增加。
离婚冷静期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理解为对离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是为了挽救那些不理性的离婚行为,给因吵架、琐事而冲动离婚的夫妻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李明舜认为,这是有实际意义的。
离婚冷静期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会导致离婚成本加大,提高离婚难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认为,这种说法是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过度解读。
“总体上来说,民法典对离婚采取的是非常温和的态度,还是坚持了婚姻自由,仅仅只是对冲动离婚增加了一个程序性的限制而已。”龙俊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理智地想离婚,即使有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除了稍微麻烦点要跑两次婚姻登记机关以外,基本不会有实质性的影响。这个限制可能会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的离婚行为则会起到作用。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部主任张荆也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定是“利大于弊”,它仅在程序上让协议离婚的时间长了些,但离婚的门槛其实并没有提升。延长的时间不仅能挽回冲动离婚,也能因“变数增加”而降低因买房、孩子上学等利益原因而假离婚的行为。
离婚冷静期期间,如果一方没有冷静,反而在这期间出现家暴等问题怎么办?对于这种担心,张荆认为出现的概率很低,因为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亟待完善配套举措
一项制度的顺利推行,除了要对内容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外,还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措施来助力实施。李明舜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大新时代家庭观的教育,要通过在社区、单位等开设专题讲座、在高校开展专业课程,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婚恋观。年轻人应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理解婚姻的意义;夫妻之间应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的建设。
张荆对此表示认同,她认为,现在一些人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持质疑态度,其实反映出的是对婚姻的不信任,认为婚姻是“宽进严出”,这种思想本身就存在问题,建议将婚姻家庭价值观培养的课程作为高校的必修课之一。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必然累积了诸多矛盾,张荆认为,单靠夫妻利用一个月的冷静期完全化解矛盾是很难的,还需要有专业的团队为他们进行婚姻家庭辅导。张荆所在的律所目前就已向妇联申报了相关项目,意图在冷静期期间帮助这些家庭化解矛盾。
“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在冷静期期间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而不是让当事人单纯地等待或自我消化。这样,冷静期制度的设置才真正具有意义。”张荆说。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不应影响法院对诉讼离婚的判决。李明舜注意到,当前个别地方法院在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对离婚诉讼的判决过于“慎重”。
“法律想要保护的是一个健康的婚姻,对于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甚至存在家暴等危险行为的婚姻,应及时结束,保护当事人。”李明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考虑就离婚冷静期期间提起诉讼离婚的情况,出台专门的行为指导规范,并制定离婚案件审理指引,明确判决离婚的具体情形。 (记者 赵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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