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
4日,福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实践,加强社会工作领域建设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引领作用,促进福州市社会工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49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办发〔20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组建、使用、管理,以及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是指原则上在福州市长期固定工作,积极参与福州市社会工作发展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福州市民政局本着资源共享、高效运用、公正规范的原则,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专家库组织形式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包括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人才、社会工作专业实务人才,分别为省内高(党)校、研究机构、社工机构领域的专家学者(含法律、财务、公益慈善等领域),主要为社会工作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二)热心支持或参与社会工作建设发展事业,熟悉社会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能履行职责,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
(四)公道正派,原则性强,清正廉洁,严于律己;
(五)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较为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实践经验;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七)能调整安排时间,以保证工作需要。
第八条社会工作专业理论专家,须连续从事3年以上的社会工作相关教学、研究(含法律、财务、公益慈善等领域),且具有讲师及中级以上职称。
第九条社会工作专业实务专家,须具有如社会工作师、中级会计师、三级律师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近3年参与过至少3个不同实施地域(非同一社区)或项目领域(妇女儿童、扶老助残、助贫济困、社区服务等)的社会工作相关的服务、评估、技能培训等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总额不少于50万元。
为便于专家库优化管理,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专家类别、服务领域等有关内容规定将根据社会工作发展需要和入库专家变动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条在自愿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征集等方式参选专家库,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参选手续:
(一)组织推荐。市级相关部门、省内高(党)校、各县(市)区民政局(含福州市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福州市民政局直属单位、省内社会组织,采取以下推荐形式:
1.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统一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登记表》等材料。
2.专家推荐。由2名专家库成员向市民政局提出推荐意见,并填报《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登记表》等材料。
3.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直接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登记表》等材料。
4.民政部门征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被征集者履行相应手续并填报《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登记表》等材料。以此方式征集的对象,主要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士。
(二)资格审查。按照属地登记、管理的原则,由推荐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福州市民政局审核,确定初步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按照回避原则,由福州市民政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审组,对初步候选人实施综合评审,确定专家库成员正式候选人。
(四)社会公示。对专家库候选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局务会议研究。
(五)审定批准。福州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批准专家库成员,并为其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可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购买方邀请,参与福州市社会工作领域工作,包括:
1.参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项目评估(含项目中期评估、项目末期评估、社工机构等级评估)、评审(含社工人才评审、项目立项评审)、信用评价工作;
2.参与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制度设计等;
3.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实务督导、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咨询;
4.承担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课题。
(二)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相关委托服务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进行申辩和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定;
(二)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如遇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若因事先不知情而参与的,获悉情况后应立即申请回避。
(三)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客观、公正地处理工作事项,应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因素干扰,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履行专家职责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在入库聘期内,接受福州市民政局进行的履职综合考量(含专家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情况、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情况、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
(六)积极参加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社会工作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专项课题调研和应用对策研究;
(八)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对社会工作发展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成员监督与退出
第十三条专家库成员由福州市民政局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库成员,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四条
福州市民政局定期更新相关信息,适时补充入库、清理出库人员。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3年,任期满后,对任期内表现突出的专家库成员,经审核合格,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专家库成员聘任期满未予续聘或自愿申请退出的,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
(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的;
(二)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资格的;
(三)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致使评估、评审等结果有失公正的,或者故意损害相关方正当权益的;
(四)因身体、业务能力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五)脱离社会工作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累计时间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不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的行为;
因第(一)至第(三)条原因被取消资格的,不得重新申请入库;因第(四)至第(六)条原因被取消资格的,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八条专家出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任期满未予续聘。专家库成员聘任期满未予续聘,不再纳入专家库管理。
(二)专家主动出库。专家库成员自愿申请退出的,出库后不再作为福州市社会工作专家库成员,并收回聘书。
(三)取消专家资格。对于专家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由福州市民政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资格,收回聘书并做出库处理。
(四)社会公示。福州市民政局对出库专家进行公示,并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十九条因专家库成员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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