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意见要求审理涉疫情纠纷,要注重多元化解,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应注重发挥调解功能作用
《意见》主要对受疫情影响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意见明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新规明确,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新规可以申请顺延诉讼期限。
最高法:不得以新冠肺炎患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意见》还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在强调依法平等保护的同时,专门对劳动者、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帮扶等作了规定。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切实加强对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的保障。
依法严惩制造 销售防疫物品犯罪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惩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的行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灵活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保护中小微企业
在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比如,在保障申请人权利前提下,能够“活封”的,尽量不“死封”,切实减少对困境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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