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冻卵案”宣判 遗孀终获胚胎处置权
庭审现场
2018年4月28日,郭女士经历了人生最悲痛的一天——车祸夺走了她的丈夫和12岁儿子的生命。沉浸在对丈夫和儿子无限哀思中的郭女士,想从泉州某医院取出之前冷冻的胚胎,却因为不符合之前的协议约定,医院表示无法同意。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这起福建首例冷冻胚胎纠纷案在丰泽法院一审宣判,医院得将两枚胚胎交由郭女士处置。
事件始末
丈夫和儿子遇车祸去世 妻子索要冷冻胚胎未果2018年4月28日晚上9点30分,泉州市区少林路发生一起惨烈交通事故,一辆疾驰的轿车将一辆正在过马路的电动车撞飞,电动车上的父子双双死亡。虽然车祸过去了一年多,但郭女士依旧沉浸在悲痛之中。为了保存对丈夫的无限念想,郭女士向医院提出要求:取回保存在医院的两枚胚胎。
原来,郭女士与丈夫于2003年结婚,后生下儿子小凯。在国家放开二孩政策后,他们想再生个孩子,却因各种因素无法生育。2016年3月,他们到市区某医院诊治,经医院建议,决定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时年4月9日,在与医院签署协议后,郭女士夫妇经医院采取穿刺术、取卵术形成优质胚胎4枚,冷冻保存2枚。
对于郭女士来讲,这两枚冷冻胚胎,寄托着她对丈夫的无限哀思,也是她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抚慰,更是丈夫生命延续的标志。然而,在向医院提出申请取出胚胎时,医院并没有同意。她多次与医院协商,请求由她行使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医院仍旧没有同意。
今年3月份,郭女士一纸诉状起诉到丰泽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将胚胎交由她处置。
争议焦点
女方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有无胚胎监管及处置权今年4月份,丰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期间,医院表示,郭女士夫妇在胚胎冷冻保存前,已对保存胚胎的处置作出约定,如今郭女士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知情同意书的约定内容。根据郭女士及其丈夫与医院签署的《胚胎冷冻保存知情同意书》的约定,他们双方之一或两个均死亡而没有在遗嘱中留下任何涉及其胚胎的意见,允许生殖医学中心终止胚胎的冷冻保存。
医院还称,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胚胎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的特性,目前并没有任何关于胚胎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郭女士要求对该胚胎行使监管权没有法律依据。此外,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不符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郭女士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也不具备实施生殖技术的条件。
因此,医院认为郭女士请求对胚胎行使监管权及处置权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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