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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企业自有零星用地建房有新规

2021-07-09 08:55:2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何佳媛
  

  福州新闻网7月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为加快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城市建设品质,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壮大,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建设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试行)》,鼓励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升级,满足办公用房需求,同时规范审批、简化流程、强化监管。

  《意见(试行)》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四城区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存量用地,符合规划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且未列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允许企业利用自有零星用地改造建设办公用房,土地用途调整为商务办公用地,出让年限40年。

  申请企业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已使用10年以上并纳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规划(位于更新规划范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原项目不存在土地闲置、违法建设、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情形,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建设申请: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或驰名商标名单的企业;企业零星用地纳入政府收储;企业持续经营20年以上,且在福州市四城区纳税。企业应向所在区政府提出申请。

  企业建设的办公用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的10%,不足10亩的按10亩核定(企业自有土地小于10亩的,按实核定),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剩余土地由政府收储。

  按福州市四城区商服用地级别,设置年税收产出(实际入库税收)要求。其中:一级地段不低于16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二级地段不低于1400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不低于80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农业企业税收要求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50%。企业承诺年税收每增加300元/平方米,用地面积可增加5亩,增加后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

  《意见(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6日。利用零星用地改造建设的办公用房产权由企业整体自持,不得分割登记、转让。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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