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
昨天,记者从厦门市住房局获悉,厦门发布《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助力加快盘活闲置房屋资源,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重点解决
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
作为人口净流入城市,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为来厦就业人员,尤其是为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工作人员提供住房保障尤为重要。
《方案》适用改建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建筑面积
每套(间)不超过70平方米
《方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参与,市区统筹、分级审批,整体产权、用地性质不变,纳入备案、强化监管”的改建原则,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市住房局、区建设局按市、区级项目分别受理,经审核后,报市、区政府同意。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用地性质、原土地使用年限不变,不征收土地价差;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按照市场评估价的85%,年均租金涨幅不得高于厦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改建后不得分割登记、分割抵押、分割销售;纳入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统一监管等。
此外,申请改建项目取得项目认定书并完成改建工程后,可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费收费标准。
改建要求
卫生通风等居住条件良好
改建有何条件和要求?按照《方案》,改建申请项目应为依法取得土地且批建手续齐全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
改建项目结构上应符合安全牢固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应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厂房、仓储类改建项目须设立相应安全隔离措施,确保人员居住安全。改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房屋违规违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土地使用权人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完成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等情形不得纳入申请改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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