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厦门蓝本”2.0版实施办法来了!
记者今天从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获悉,10月12日,全新修订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五大变化。
探索建立房型调整机制。随着保障户数不断增加以及二胎政策的施行,申请家庭入住后人口发生变化,对房型调整的需求也相应凸显,此次修订明确房型调整工作将结合实际房源情况采用批次轮候方式。近期正在梳理已入住家庭房性调整需求分类情况及可用于房型调整的现房情况,拟于今年年底安排岛外部分房源先行作为试点开展批次房型调整。
确定租赁合同期限内安心居住的原则。为确保住户在承租期间能够安心居住、积极创业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住户租赁合同期内的租金补助比例和物业服务费补助比例不变,但被民政部门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除外。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将按规定审核前3个自然年度的家庭收入水平,符合条件的,按补助标准分档予以租金补助。值得一提的是,如在合同期内因意外事故致残或者身亡、重大疾病等造成近12个月家庭年收入低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控制标准的,还可以申请特殊租金补助,具体申请流程正在制定中,拟于今年年底前施行。
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确定方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发改委、住建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立由基层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协助管理模式。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了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有协助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的职责。
社会保障性住房入住后使用管理工作流程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后,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及时进行入户调查、约谈询问、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调查、核实的过程中,辖区派出所及居(村)委会应当予以配合。
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形,经核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的,还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人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社区公益、志愿服务、协助监管等活动的,经确认也可以作为良好信用记录记入申请家庭信用档案。
【链接】
目前,厦门市已基本形成一整套符合本地实际的租售并举、分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人才住房、保障性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及保障性租赁房等多种住房保障方式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7月,全市累计分配各类保障性住房约9.26万套,保障人数超过21万人。
由政府投资建设和分配的保障性租赁房,面向本市户籍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根据家庭人口数配租一房型(约45平方米)、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约70平方米),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并按不同家庭收入标准分别予以90%、80%、70%、40%的租金补助,同时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分别给予80%和40%的物业费补助。
(记者 陈挺 通讯员 陈佳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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