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正式施行:慈善有法可依
6月1日,《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省慈善领域首部地方性政府规章,将推动我省慈善事业迈向法治化、规范化
慈善有法可依 爱心需要呵护
作为慈善大省,近年来,我省涌现出众多全国闻名的慈善人物、慈善组织和慈善爱心企业,慈善事业发展在全国位居前列。2020福布斯中国慈善排行榜前百位上榜名单中,闽商占20位。在第五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选中,我省有5个城市位列综合指数得分前100名,占比居全国第五;在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中,我省有7个企业、个人或项目获奖,获奖数量位列全国第三。
2021年6月1日,《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制定的首部慈善领域的省级地方性政府规章。随着《办法》施行,将提升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和保障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规范个人求助 呵护爱心
2015年6月,一名为“童瑶”的知乎大V,通过注册小号扮演患病女大学生“ck小小”,上演起双簧苦情戏,成功骗取网友爱心捐款24万余元,童某随后被警方刑拘。
2016年12月,深圳市民罗某因5岁女儿罗一笑身患白血病而“卖文求助”。随后,罗某被指涉嫌营销炒作,且有能力承担治疗钱款,一度引发争议。
……
类似事件时有发生,让网友直呼“感觉同情心被掏光”。而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来说,这无疑是让希望之门越关越小。
网络化时代,个人求助该如何进一步规范?
《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不能公开募捐并不代表不能个人求助。根据《办法》规定,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
为规范个人求助,《办法》明确规定,求助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该信息属于个人求助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求助信息不真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求助获得的款物应当用于求助目的。
简单说,就是个人遇到严重困难,可以求助,并对真实性负责。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记者从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获悉,2016年以来,我省对243家慈善组织进行双随机抽查,推动100多个问题整改落实。各级民政部门均设立慈善监督举报电话,公众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信以及“12345”服务平台等反映慈善相关诉求。2016年以来,全省各级共依法处理慈善投诉110多件次。
积极推动慈善数据共享
让慈善变得公开透明,让慈善步入法治轨道,是对公众的爱心捐助负责,也是对陷入困境的救助对象负责。
《办法》第三章围绕“慈善服务和信息公开”共6条,其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相关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为推动慈善数据共享,《办法》明确,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行业信息数据对接标准,依托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整合慈善组织、慈善服务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省慈善数据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共享应用,为慈善组织提供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相关信息平台,应当按照统一信息数据标准与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记者从省民政厅福利慈善处获悉,我省目前正积极筹备建设“福建慈善手拉手”慈善信息对接平台,通过整合慈善资源,提供慈善供需信息,为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困难群体等提供及时、便捷、精准的对接服务。
“做好慈善事业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以及各界的齐心协力,构筑‘大慈善’格局。”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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