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重庆明星鱼“莽子”,4人赔偿2.9万元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出炉,“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2020年4月24日
大渡口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大渡口公园的明星鱼“莽子”被偷走。
经调查:4月23日22时许,李某等4人一起携带渔网等工具到重庆市大渡口公园鱼塘拉网偷鱼,偷走“莽子”鱼。“莽子”鱼为鲤鱼,长约1米,重约40斤,4人将“莽子”鱼杀死后丢弃。
“莽子”鱼在大渡口区公园养殖9年,是大渡口公园的名片,很多游客慕名专程到公园与其嬉戏,深受市民喜爱,具有很高的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价值,被偷捕事件在网络媒体上引发网民的激烈讨论,社会影响较大。
经水产养殖、生态环保专家鉴定评估,确认“莽子”鱼具有人类情感寄托的生态服务价值,经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2.9万元。
2020年9月6日
大渡口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检察院与李某等4人经两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等4人采取货币赔偿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2020年11月6日
赔偿义务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缴纳至大渡口区财政局指定账户。
延伸阅读
“大渡口区李某等4人非法捕捞‘莽子’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所以入选,是因为这起案件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国试行以来首例探索“有形生物个体损害”与“无形生态文化价值”之间关联的案件。
对特殊“生物个体”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价值确认、磋商与赔偿程序进行有益的创新探索,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是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的现实体现。该案首次将城市管理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指定的办案部门,大胆探索生态文化旅游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损害鉴定评估探索采用支付意愿法,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强化公众参与,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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