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检察院护航民企合法权益推动解决公益问题
福州日报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程慧 王鲁南
“感谢检察机关宽大处理,我们将认真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合规开展项目工作。”2020年7月,闽清县检察院公开宣告对福建某陶瓷厂厂主黄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连声感谢。
2019年11月,黄某的陶瓷厂在生产过程中突然停电,他雇工砍伐了影响高压线正常运行的树木,造成山场负责人损失林木591株,立木蓄积量29.3404立方米,经评估经济价值为12673.85元。闽清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黄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属紧急避险过当,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开展补植复绿等情节,并已取得对方谅解,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的处理结果关乎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该院审慎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慎捕慎诉,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护航民企合法权益,该院还建立起党组成员联系企业制度,帮企业找法律风险、漏洞,共征求意见建议20余条,帮助解决涉法问题10余个,获企业点赞。
去年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野生动物“禁食令”。针对县内不时发生非法狩猎案等现象,闽清县检察院立即向县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提请县政府在域内规定禁猎期、划定禁猎区,最大限度减少野生动物的杀戮行为。最终促成县政府在全市率先出台《关于规定闽清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的通告》,并于当年5月生效。
牢记为民初心,彰显社会关怀。闽清县检察院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食品安全领域、废弃口罩处理等社会公益问题,因案施策、精准督导,去年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件,推动损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我们将着力提升大局服务力、理念引领力、制度执行力、检察公信力,为全方位建设现代化的清新之城、人文之城、‘梅’好之城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闽清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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