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狗绳,泉州开首张罚单!
遛狗不牵狗绳,市民操先生和张女士各被罚100元。据悉,这是《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元旦正式施行后,泉州城管部门首次对遛狗不牵狗绳行为进行处罚。
事发于1月2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鲤城海滨街道新门菜市场巡查时先后发现,市民操先生、张女士携带犬只外出时均未束牵引带,被依法查处。次日,经鲤城区城管局批准立案调查,涉事群众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操先生和张女士各被处以100元罚款。涉事当事人于当日缴纳罚款。
“对一些流浪犬进行专项清理,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进行处罚,首次处罚了两例。”鲤城区城市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了切实解决困扰市民的养犬安全问题,改善不文明养犬乱象,近段时间,鲤城区城市管理局联合多街道开展对辖区内的流浪狗、遛犬不拴犬链、犬只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了全面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其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牵引带。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
《条例》明确,群众带宠物外出,宠物排泄粪便,未即时清除的,城管部门责令其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群众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记者 柳小玲 实习生 张静莹 通讯员 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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