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七条规定 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
2021-01-22 08:47:47 作者:刘珺
福州新闻网1月2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刘珺)近日,省药监局联合省卫健委和省医保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的意见》,加强处方药销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之间处方流转共享,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意见就促进处方药合理销售使用、规范处方流转共享、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作出了七条规定。
严格处方药凭处方销售使用,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零售药店可凭处方笺、电子处方等作为销售处方药的有效凭证,并留存处方,按规定做好销售记录。
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持续用药及管理依从性好的慢性病,对评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
完善处方有序流转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处方合理流出,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或内设自助设备供患者自行打印处方。
规范处方药购药渠道,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但医疗机构或医师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对医疗机构内未能供应的且临床必需的处方药,需患者自行购药使用的,医师应当开具处方,由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根据上述意见,福建省还将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励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开展在线复诊、在线处方等互联网诊疗活动;明确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师可开具电子处方。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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