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出台政策,创新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
福州新闻网1月12日讯(记者 邱陵)日前,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福州市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市级体育组织开展工作和积极举办赛事活动,创新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进一步发挥体育组织带动全民健身、参与社会建设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办法》规定,体育组织是指在福州市民政局注册登记,且接受福州市体育总会业务指导的体育组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项目分为:基本活动奖励和赛事活动奖励,奖励资金从年度预算安排的体彩公益金中的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奖励金额根据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作适当调整。
在基本活动奖励方面,《办法》规定,经评估被评定为3A级以上的,按评估等级给予基本活动经费奖励,奖励标准为:3A级1万元/年、4A级3万元/年、5A级5万元/年。此外,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从获得评估等级当年起生效,期间将不定期抽查,如不符合定级标准,将取消奖励资格。
在赛事活动奖励方面,主要分为举办赛事活动奖励和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奖励两大类,每场赛事活动奖励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70%。
其中,举办赛事活动奖励包括:主、承办国际性赛事活动(港澳台及外籍运动员不低于3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奖励;主、承办全国性赛事活动(非福建省籍运动员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经费奖励;主、承办举办全省性赛事活动(省内非福州市户籍运动员不低于50%),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经费奖励;承办由福州市体育局、福州市体育总会主办的市级赛事活动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经费奖励。
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奖励包括:同一赛事连续举办超过三年(届)的品牌特色赛事活动,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规模、影响力、实际投入等,可向福州市体育局提出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申请。赛事总投资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从第四年(届)起,给予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经费奖励4万元,如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不包含工作人员)以上的,每增加100人次再给予奖励1万元,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三年(届)后,奖励金额按照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的奖励标准每年递减10%。如赛事活动总投资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办法》提出,同一体育组织每年只能申请举办赛事活动或争创品牌特色赛事活动的其中一项奖励。当年已获得财政资金奖励的赛事活动,不再享受《办法》规定的奖励。
在申报时间上,《办法》规定,福州市体育局每年12月发布《申报指南》,体育组织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福州市体育总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统一由福州市体育总会负责受理。
福州市体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为全面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的主导作用,提高体育组织独立办赛能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体育组织,满足广大市民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健身需求,最终能实现承接福州市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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