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10起外汇违规案例,福建涉及1例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4日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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