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可调整 厦门出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新规定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农”工作部署,支持补齐“三农”领域发展短板,促进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对该市发展用地指标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及项目监管等事项进行规定。
11月26日上午,为增进社会公众对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政策的了解,保障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得到合法依规的利用开发,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定进行解读。
据介绍,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为保证被征地(含海域退养)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作为一项安置措施,此举有利于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土地征收后,依然拥有长久稳定的收入来源,进而巩固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据厦门市资源规划局副局长黄铭典介绍,截至目前,该市已批发展用地163宗,土地面积约528公顷,占应规划预留发展用地的42%。不少发展用地项目经过村集体自行建设或委托市、区国有企业代建设运营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保障被征地村民长久生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项目开发缺乏灵活性、村集体组织缺乏开发资金、发展用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开发利用、项目选址区位不佳、开发项目效益不理想的问题依然存在。
经《规定》明确后,发展用地指标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愿,采取新供地开发建设、购置房产、货币化补偿三种方式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来落灵活实发展用地指标。同时,鼓励采取“飞地”方式,整合跨镇(街)、跨村指标,促进发展用地项目集中连片开发,以提高偏远村庄的发展用地项目收益,助力形成规模化经营增加项目收益。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资源规划部门可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用途清单”,集体经济组织可灵活选择清单内的土地用途及各用途间建筑指标分配,或按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动态调整,以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此外,通过打造监管全链条,强化发展项目用地规划、建设、运营全流程管理,将进一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张萌、庄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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