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措施 全方位保障总部经济在厦发展
全方位多维度保障总部经济在厦发展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出台
总部经济是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的枢纽,谁拥有总部企业,谁就占据全球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在昨日的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上,厦门重磅出台《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税支持、人才建设、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优化金融环境等领域,多维度、全方位推动厦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干货满满,拿出“真金白银”,支持各类综合型总部及区域型、职能型总部来厦发展,并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大力引进行业领先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加大对总部企业的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包括特别设立了经营贡献奖励、能级提升奖励、品牌升级奖励和产业链引进奖励等。
发展总部经济,离不开人才保障。根据《意见》,厦门将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为骨干员工提供个税补贴、住房保障及子女就学优质服务。同时,将加快规划建设总部经济载体,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形成岛内岛外联动、产业功能突出、环境生态优美、总部效应明显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
支持各类总部企业集聚 积极培育成长型企业
《意见》明确,在厦门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达到相关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将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值得一提的是,认定后的企业要承诺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1)年度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2亿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8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总部企业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法律、咨询与调查、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500万元。
(3)申请企业注册成立后,申请企业和(或)其母公司在厦新设立的控股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30%且为单一最大股东,出资比例可穿透计算)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可一并计入;申请企业为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其下属的上市公司在厦全资子公司可一并计入;在厦设置返程投资主体(WFOE)并采用VIE架构实现协议控制的实体,可一并计入;计算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市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并按厦门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退税部分。
加大财税支持 连续十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意见》明确,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厦门,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期5年。
骨干员工享受 个税补贴住房保障等政策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按年个人所得税缴纳4万元(含)以上、8万元(不含)以下员工数的35%确定名额,在名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名单,对名单内的员工,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领取补贴时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的在职员工,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其合并计税的企业一并享受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并积极为企业骨干员工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外籍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化服务。
保障总部企业空间载体 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
《意见》指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6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所购办公用房的前3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并为企业符合条件的骨干员工配售一定数量的保障性商品房。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2家)申请总部用地建设办公用房。
(1)申请岛内总部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央企、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上年度营收不低于100亿元)或国内行业十强企业;申请岛外用地的,申请企业或其母公司应为国内行业领先企业,且上年度营收:建筑业企业不低于50亿元,厦门市鼓励发展的千亿产业链(群)企业不低于10亿元(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5亿元),其他类型企业不低于30亿元。
(2)申请企业承诺在竞得土地后最迟第3年起不少于10年,每年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不低于8000万元(岛外不低于2000万元);联合竞地的纳税承诺合并计算。
(3)符合第(2)项要求的,可申请通过招拍挂取得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5万平方米(岛外为3万平方米)的总部用地;纳税承诺超过第(2)项限额的,每增加800万元,可申请增加5000平方米(岛外为12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4)合并计税范围按《意见》第2条第(3)项计算,但不含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及其他纳税承诺地块产生的税收。
(5)总部项目地价可按该地块市场评估价的85%确定出让底价,不低于基准地价。
(6)申请企业承诺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十年内自持比例不得低于70%,不得改变用途;另外30%在达到商业办公库存去化周期相关要求后方可销售。
优化金融资本环境 打造全周期服务体系
《意见》指出,对获得能级提升奖励和品牌升级奖励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的当年度年末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年末增加的,可对其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30%补贴,单个企业贴息不超过300万元。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按照发行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打造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大力引进高能级专业服务机构,尤其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厦门重点招商企业、本地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高端服务。提供“一站式”政府服务,并优化财税相关服务。(记者 李晓平 林露虹)
- 部分在闽全国人大代表赴厦开展专题调研(2020-10-24 10:54:58)
- 厦门市梧村街道万寿北社区铁路小区探索实践“近邻模式”(2020-10-23 15:29:19)
- 外汇局:近期人民币升值主要是受到经济基本面的支撑(2020-10-23 13:03:26)
- 前三季度福建经济运行怎么样?来,图个明白!(2020-10-23 11:00:01)
- 奥运冠军助阵 厦门4500名大学新生同上“体育第一课”(2020-10-23 08:29:34)
- 闽侯:高“数”公路 全力以赴(2020-10-23 08:19:08)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