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检察院的这个决定 挽救了一个家
福州日报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黄颖 张艺芬
8月初,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纺织工人王东(化名),终日懊悔不已:平日与董明(化名)关系还不错,却因自己一时冲动,失手把他打伤。赔偿是一定要的,但现在对方提出十几万元的赔偿款,家里根本负担不起。也不知道自己还要被关押多久,妻子一个人既要上班,又要照顾老母亲和2个年幼的孩子,好好的日子怎么就成了现在这样?
王东为何被羁押,他和董明之间发生了什么?原来,王、董二人同为长乐区某纺织厂员工,共事多年。今年5月30日晚上11点多,王东在上夜班期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向车间班长董明请假。董明未批准,双方因此争吵起来。一气之下,王东顺手抄起一根细纱管,打中董明左眼部位。经鉴定,董明左眼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东于7月29日被刑事拘留。
8月5日,公安机关将王东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长乐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王东和妻子同为纺织厂员工,老人孩子也都居住在长乐。他此次是偶犯、初犯,悔罪态度诚恳,目前他妻子正四处借钱凑赔偿款。若简单地对王东 “一捕了之”,他的家庭将即刻面对巨大困难,又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同时受害方董明也难得到赔偿。
是否有逮捕必要?若决定不捕,能否赔偿到位?如何将矛盾真正化解?……案件讨论会上,检察官们就此展开热烈讨论:“这种工友间的轻微案件,‘一捕了之’并非最佳处理方式,应该考虑能否让王东重回工作岗位,一方面可以让其家庭获得生活收入来源,一方面也能尽快凑足赔偿钱款。”“能否动员企业一同帮助双方达成调解,化解矛盾?”……
会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拨通该纺织厂负责人电话,进行释法说理,动员其共同促成双方达成和解。8月10日,在检察机关与厂方共同努力下,王东家属与董明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董明9万元,取得谅解。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长乐区检察院依法对王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让其重获自由,重回工作岗位。王东也第一时间找到董明道歉,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长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诗端说,对轻微的刑事案件不捕不诉,并不是放纵犯罪。它能够最大限度挽救涉罪人员,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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