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10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据悉,《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经2020年8月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经2020年8月5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尤猛军
2020年8月27日
福州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结构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设的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个人住宅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修缮加固或者改建进行规划审批。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房屋结构安全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排查,发现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二)开展房屋结构安全宣传工作;
(三)做好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结构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督促房屋结构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五)协助房屋安全鉴定、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六)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
(七)依法处置房屋结构安全突发事件;
(八)履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结构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应当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结构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工作,普及房屋结构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结构安全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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