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意外发现自己被贷款1200万,涉事银行回应了
近日,家住四川的网友@程小琼 在微博上曝光称,5月底在查询个人征信时,意外发现自己名下有两笔合计1200万元的贷款。程小琼认为,自己对这笔巨额贷款毫不知情,虽然这两笔贷款已经结清,但其出现在自己的个人征信记录当中,且有被冒名贷款的嫌疑,让事主程小琼有些不知所措。浦发银行称,程小琼名下的涉事贷款手续齐全,具体的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1200万巨额贷款无端出现在任何一个账户之下究竟是从何而来?又花到了什么地方?到底是谁把它结清的?
当事人家属指出三处涉嫌造假
今年5月29日,程小琼发现自己名下有两笔贷款。而这两笔贷款分别发生在2011年和2012年,每笔600万元整。贷款用途都是个人经营性贷款,而贷款的去向,都是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进了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账户。
程小琼的儿子杨先生称,母亲程小琼对名下这两份贷款合同完全不知情。甚至这两份个人贷款合同之下,所谓的程小琼的签名,也呈现出完全不同的字迹。
杨先生说:“从我母亲5月29日打征信,发现了这两笔各600万,总计1200万的贷款以来,我们就立刻去找了浦发银行,也调取了当时这两笔贷款的合同复印件,上面的笔迹也好,指纹也好,和我母亲的差别太大了。让他给我们原始资料,让我们查阅,他们不提供,我们又要求说做笔迹鉴定,他们也不提供原件。”
△2011年与2012年的贷款申请相关文件中,程小琼的签名笔迹
这两份贷款合同的担保方式,都是“程小琼提供定期存单质押担保”。杨先生认为,这是整个贷款事件的第二个涉嫌造假之处:“完全有可能是假的,我妈必须要提供至少1000万的存单,才可能拿去做抵押物。我家里别说1000万了,2011、2012年那个时候,我们家2万块钱都拿不出来。哪里可能有存单去抵押?再换个思维想我们家要都有那么多钱了,何苦还要去贷款?”
第三处涉嫌造假,是实际用款人用来还款的,办在程小琼名下的那张浦发银行的还款卡。程小琼的儿子杨先生说:“包括银行的流水里面,我妈的那张浦发银行的卡也肯定是他们盗用我母亲的身份信息去浦发办的,我母亲个人就从来没有使用过这个卡,公司也盖了章,证明卡的用途我母亲完全不知情。”
当事人丈夫曾是贷款流入的公司股东
丈夫去世后当事人继承股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程小琼于2011年3月实缴出资40万,成为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该公司正是这两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杨先生坦承,其母亲程小琼在该公司的股东身份,是因其父亲在2008年地震中遇难之后,继承而来的。但这与程小琼是否被冒名贷款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不管是不是股东,没有任何人有权利拿去冒名贷款,所以其实跟我妈是不是这个公司股东或者占股多与少,都没有任何关系。我父亲在2008年汶川地震遇难之后,我母亲就继承了我爸在汶川工作的那家公司的一点点股份,我妈妈在公司是完全没有任何职务的,也没有一分钱的工资,10多年也没分过一分钱的红,连我妈妈的社会养老保险都是我们自己缴纳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根本就不知道,实际就是名义上的股东,名存实亡。”
杨先生认为,更关键的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关人员,已经明确承认了这笔贷款是怎么办出来的:“我母亲继承我去世的父亲的一点点股份之后,我们就去这个公司找。有一个财务总监已经承认了,这个就是由公司控制人让他们去浦发银行办的贷款。”
△盖有实际用款单位章的证明材料内容显示,程小琼名下的这些银行卡由公司持有使用,程小琼不知情,所有银行交易与程小琼无关
杨先生提供的一段通话录音中,有这样的对话。
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关人员:“银行没有失误是假的,银行也有银行的失误,就像你说的,银行在没有你妈妈亲自签字的情况下,把这笔贷款放了,是银行的失误。”
杨先生:“我想知道当时是谁去签的,因为2个签字(2011年,2012 年贷款合同签字)不是同一个人。”
实际使用资金的公司有关人员:“当时的情况下就是我们财务的几个人。”
涉事的浦发银行未与当事方接触
称还在调查中
杨先生说,从媒体报道至今,浦发银行方面也没有跟程小琼一方有任何接触。他说,如果能跟浦发银行坐到一起,他只想问这几个问题:
“第一,浦发银行为什么会在我母亲根本没有签署的情况下,伪造这样的合同办贷款,侵犯我母亲的权益。第二,这么大金额的贷款在层层的严格的法律条规和银行制度的监管下,我母亲都没有动作,怎么把款放出来?怎么可能就那么轻松地连当事人的‘三亲见’都没有做到,就把这个款还了?第三,这个款放到了这家公司后,钱去了哪里?做了什么?”
杨先生的这些疑问,什么时候能得到答复?昨晚,浦发银行有关人士向中国之声回应称,经查,成都分行分别于2011年、2012年向程女士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个人的质押存单等贷款申请材料齐全,最后一笔贷款本息已于2013年全部结清。贷款资金使用方是汶川某电熔冶炼有限公司,程女士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目前,相关调查工作还在进行当中。
贷款发放的程序有多严格,对于以资金存贷为主业的金融机构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这样一个并不十分复杂的事件,调查起来,难度其实并不大。最直接的方法,是向当事人一方出示其要求的、依法可以出示的贷款审批发放材料,对审批材料当中的签名做笔迹鉴定。这不但是打消当事人疑虑的最好方式,也是维护商业金融机构声誉的最好办法。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地拿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
记者丨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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