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民法典】“看!这里有一个针孔摄像头!”
2020-07-20 17:23:19 来源:法治福州
法条链接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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