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有保留价值的老建筑 福州将全面实行“楼长制”
福州新闻网7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吴晖)记者从市名城委获悉,《关于进一步加强有保留价值老建筑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14日印发实施。我市将对有保留价值的老建筑全面实行“楼长制”,并于年底前完成全域范围内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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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对有保留价值的老建筑实行“楼长制”,即明确每处有保留价值老建筑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将日常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向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发放“保护要求告知书”,明确保护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有保留价值老建筑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部门、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大财政投入。业务主管部门和各街镇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街镇职责范围内有保留价值老建筑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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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有保留价值的老建筑加强修缮保护,安排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相关保护修缮工作,并强化日常管理,对辖区内面临倒塌、消失风险的有保留价值老建筑建立“濒危名录”,及时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护,确保不倒、不塌、不漏。
《意见》还提出,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对所辖区域内的历史建筑进行重新摸排甄别,并在今年底前完成全域范围内历史建筑普查确定工作,做到应查尽查,全面摸清区域范围内老建筑类型、数量、分布、质量和保护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造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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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在旧城改造时,要对留存的50年以上建筑进行普查甄别,对符合条件的应按程序公布为历史建筑并予以保护。未进行普查甄别工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单位及个人申报、推荐有保留价值老建筑,或提供有关保护线索的,也应按程序进行核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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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普查、推荐出来的有价值老建筑,应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等规定,履行专家联合审查、政府网站公示、开展必要听证等程序后,由政府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历史建筑。
对于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预备名录的建筑数据信息,要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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