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可做兼职
东南网4月2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受疫情影响,有的企业尚无法实现全面复工生产,职工收入也下降了,怎么办?可以去做兼职!
为了更好地支持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印发了《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对职工兼职行为予以规范。
职工可同时到多个单位兼职
兼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双重或者多重职业劳动的行为,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
兼职方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全日制、完成生产任务制等方式。对于以承揽方式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按民事行为规范,不在本指导意见涵盖范围。
市人社局在全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用工登记”中增加了“企业兼职职工”标注功能,原所在企业和兼职企业分别履行登记职责。
兼职职工与原所在企业劳动关系不变。兼职职工与兼职企业可建立劳动关系。兼职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外出兼职须取得单位书面同意
歇业半歇业企业和有意愿通过兼职方式增加收入的企业职工,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职工在企业歇业半歇业期间到外单位兼职的协议。
企业支持的,应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兼职补充协议,明确外出兼职期间工资待遇、社保缴交和兼职期限等事项。与职工约定兼职时间,以及本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时的要求。
缺工企业招用兼职职工,应与兼职职工协商确定用工形式、录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应要求兼职职工提供原所在企业同意兼职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了解其可兼职期限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信息。
与原单位解约须提前30日通知
兼职职工仍由原所在企业缴交社保并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待遇。
兼职职工所在兼职企业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组织兼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兼职企业支付相应待遇。
兼职职工在兼职期间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所在企业,原所在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告知,给原所在企业造成损害的,职工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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