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5月1日起,《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该《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是新世纪第三个十年福建省非遗保护领域出台的一个重要文件。《办法》全文共26条,详细规定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责任义务等。
《办法》明确,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
与之前福建省出台的相关办法等相比,该《办法》进一步深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思想原则,进一步规范传承人评审认定程序,进一步完善传承人权利与义务,强调各级地方政府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积极采取措施,支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并不断更新完善传承人档案。同时,增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规定完善退出机制,明确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办法》明确了申请或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4个条件: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办法》鼓励台湾同胞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支持福建省级传承人与台湾地区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促进闽台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传播和发展。
《办法》确定了取消省级非遗传承人资格的4种情形: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办法》明确,申请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区或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的,直接向相关单位申请,由省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到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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