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如何行使探望权 律师:探望子女要区别不同情况
福州新闻网3月1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明燕)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妇联接到王女士电话求助。她反映其与前夫李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李随前夫共同生活。按照约定,小李过年期间可以到她家生活一段时间,但李先生以疫情为由,拒绝将小李送到她家,也拒绝她前往探望。王女士及家人非常想念孩子,希望妇联帮助调解。
由于仍处于疫情严格防控期,市妇联工作人员在向王女士解释说明的同时,积极与李先生联系,建议李先生帮助小李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与王女士交流。
案例点睛
福州市女律师法律服务团郑雄英律师表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是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性,在疫情时期,各地政府均出台了相关疫情防控规定,并号召大家为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疫情的扩散,尽量待在家中减少外出。因此,探望子女也要区别四种不同情况:
(一)两种情形下不可强行要求探望子女。一是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属于“四类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认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二是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生活在新冠肺炎重疫区的,若强行要求探望子女,将极大增加孩子感染病毒的风险。
(二)即使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仍应审慎行使探望权。由于新冠肺炎极高的感染率,此时行使探望权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和子女感染病毒的风险。疫情防控时期,鼓励通过远程方式行使探望权。
(三)若一方强行要求当面探望,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不过,探望权的中止是暂时的,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探望权恢复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需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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