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摊上“真犯罪” 福清3人串通虚假诉讼获刑
福州新闻网3月1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芸 林怡佳)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均应根据事情情况如实陈述。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
据介绍,2015年9月,郭某、翁某清(另案处理)夫妇因投资不当欠下大量债务。为保住郭某名下的别墅,这对夫妇与翁某清哥哥翁某国协商后,决定将该幢别墅以虚假买受的方式过户至翁某国名下。为制造房屋交易假象,郭某先后伪造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及交易定金,并利用翁某国、翁某清、王某琴(郭某的亲家)等人的银行账户,以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银行交易流水。
2015年11月1日,福清法院判决郭某等4人偿还债权人黄某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并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查封了郭某名下的别墅以及其他债务人名下的房产。2016年5月,郭某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该别墅已被冻结。郭某为了能够顺利地将别墅以虚假房屋买受的方式过户到翁某国名下,遂以翁某国的名义先后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过程中,依照郭某的要求,王某琴在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供了关于房屋交易资金真相的虚假证词。其间,因经办法官在审查中发现290万元购房款存在资金回路,翁某国实际上并未支出购房钱款。做贼心虚的郭某害怕虚构诉讼的事实暴露,便以翁某国的名义申请撤诉,被福清法院依法不予准许。2018年3月,福清法院判决驳回翁某国诉讼请求并将该犯罪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查处。郭某于去年6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翁某国、王某琴先后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
近日,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翁某国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王某琴与郭某恶意串通,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词,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根据犯罪事实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判决郭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翁某国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王某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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