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失信将予以豁免
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违约,厦门市将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昨日,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积极化解市场主体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引发信用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厦门市将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风险。
根据《通知》,厦门市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慎认定为失信行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因疫情引发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被动失信行为;属于轻微偶发,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不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因新冠肺炎疫情需审慎认定为失信豁免行为的情形及条件清单,包括: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及时履行与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义务;未及时纳税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的;未及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的;未及时缴纳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的;未及时履行行政审批时做出信用承诺义务的;未及时履行金融债务义务的;其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可以不认定为失信行为的。
对符合这些条件和范围的,厦门市将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市场主体化解不可抗力信用风险:不将其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和公示失信信息;不作为本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价的因子,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评级评价结果;不纳入法人公共信用评价模型和自然人信用评分模型;不实行失信惩戒,不将其作为限制市场主体申请优惠政策、参与招投标以及部门加大监管频度等惩戒措施的依据;引导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充分考虑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采用综合分析、区别对待、审慎采信等方法评价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帮助化解征信风险,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要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因受疫情影响到期未能及时偿还信贷的进行协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展期或续贷,并根据信贷调整情况,报送相关征信记录。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支持复工复产的角度出发,对企业过往发生的还在公示期内的轻微失信记录,积极引导企业做好信用修复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协助开展信用修复;对因失信记录可能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正常运转的,有关部门可适当放宽整改时限,对符合条件的可先行出具信用修复所需要件。(记者 刘艳 通讯员 赖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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