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财政累计下达24.9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记者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下达24.9亿元用于疫情防控。
据介绍,在福建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第一时间,省财政厅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财政保障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靠前指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保障作用,快速反应,全面发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财政保障。
全力保障防控资金供给
针对疫情发生后最急迫的医疗救助问题,省财政厅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确保居民不因担心费用问题而不敢就诊,确保各地不因资金问题而影响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一是明确对确诊患者实施综合保障。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二是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其医疗费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由就医地制定政策给予综合保障,省级财政予以补助。三是动态调整医保报销范围。疑似患者使用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诊患者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省级财政及时安排16亿元专项资金,对疫情防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保障,特别是向疫情较重地区、疫情防控一线、财力困难地区倾斜。截至2月9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下达24.9亿元用于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急需设备和试剂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省级财政予以补助。二是支持基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省级财政下达5亿元基层疫情防控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基层单位购置急需的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并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工作补助。三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对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骨干企业名单的,在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省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记性贴息。四是鼓励生产和配送企业加强药品配备。凡在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结束期间采购的清单内治疗防控药品,疫情结束后存量无法通过日常销售进行消化的部分,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有效制定劳动保障政策、实施系列便利措施
有效制定劳动保障政策。落实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二是明确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政策。对在防控救治工作中因履职感染死亡的,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三是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
推动实施系列便利措施。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政策。规定,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单位直接组织实施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对进口相关防疫物资给予免征进口关税政策。明确我省组织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第一批名单,对包括福州轻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进口的口罩、医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消毒液等9种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开通国库集中支付“绿色通道”。鼓励支付单位采取财政授权支付自助柜面系统等渠道办理业务。简化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购买外汇资金支付手续,支付单位可直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向同户名外汇专户划转资金。
健全制度,强化监管,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及时制定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监管,规范资金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二是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包括资金使用明细账和各项物资入库登记、领用发放及使用管理等制度,强调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等。三是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督职责。要求各市县区财政和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执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健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记者 林先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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