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
原文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含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丧葬补助金标准: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死亡后继续按《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丧葬补助费的规定执行,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发给。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同样的标准发放。
三、遗属抚恤金标准: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抚恤金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五倍发给。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另行公布。
2.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的遗属抚恤金,根据缴费年限长短,按参保人员死亡前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倍数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标准按《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缴费年限不满10年(<12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120个月)不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四倍发给;
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的,按参保人员死亡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五倍发给。
四、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第一条第1、2款规定的项目,由于按照本通知规定将相应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原渠道不再支付此两个项目资金。闽劳社〔2000〕477号文件中的其他项目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原渠道执行。
五、参保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死亡的,其遗属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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