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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费 职工自愿放弃缴纳无效

2020-01-01 08:26:19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曾建兵
  

  福州新闻网1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苗丹丹)43岁的王女士2017年5月入职福州某公司,每月工资4600元,正常情况下每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1196元,其中公司为其缴纳828元,个人缴纳368元。但她表示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出现问题,一切后果自行承担,条件是公司将本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半即598元作为社保补助连同工资每月发放。

  公司为了节省用工成本,同意王女士的要求,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养老保险承诺书》。今年4月,王女士与公司发生矛盾随即离职,离职后认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而公司认为当初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养老保险承诺书》,拒绝为其补缴。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变相规避,即使职工自愿放弃缴纳,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仍面临补缴或赔偿的风险。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是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节约用工成本的作用,还损害了职工的利益,造成不利社会影响。故双方签订的《自愿放弃养老保险承诺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协议,该公司应为王女士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而王女士归还全部社保补助。

【责任编辑: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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