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一男子草率订婚酿苦果 要求返还彩礼惹争议
近日,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方李某诉请判令女方林某返还彩礼。
李某因父母在外务工,家中叔伯操心李某婚姻大事,遂寻找媒人为李某做媒。李某于2018年9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女方林某,认识不久李某就按女方要求支付彩礼33.3万元,双方于2018年10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李某又向林某及其近亲属赠送财物若干。
订婚后,林某曾短暂在李某家中居住,于2018年12月只身外出游玩后不知去向。林某去向不明后,李某多次向林某父母索要说法,林某父母表示女儿已不愿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愿返还彩礼,李某遂诉至法院。
此案开庭时,林某未到庭。李某称,他与林某认识至今,双方并未牵过手、未拍过合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基于未实现结婚目的而要求林某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订婚当天赠送见面礼等相应金额证据不足已无法认定,且林某曾短暂到李某家中居住,故酌情确定林某返还李某彩礼28万元。
法官说法: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由一方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男方要想拿回彩礼,有且只有三种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此时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但一方为取悦对方及其近亲属赠送的财物、共同消费中支付的费用等,可视为正常交往的赠与,可不予返还。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此时要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孩子、彩礼金额、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返还数额。
三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此类纠纷以双方结婚不久即离婚为条件,若结婚时间较长才提出离婚,一般视为离婚纠纷。此时根据彩礼金额、过错责任、办理结婚登记时间长短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返还数额。
四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但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交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的一方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这种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若只是造成财产减损,生活前后差异悬殊的,不能视为绝对困难。此时可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是否有孩子、彩礼金额、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返还数额。
基于此,法官提醒:婚姻是人生大事。谈婚论嫁前,双方要耐心深入了解,并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切莫操之过急,把婚姻当儿戏。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给付彩礼等要留下相应凭证。(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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