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多万元彩礼 他可以拿回多少?
仓山法院审理一起大额婚约财产纠纷案
福州新闻网3月29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仓法宣)严某与高某订婚后,高某提出再交往一年,严某认为她有悔婚表现,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近日,仓山法院审理这起大额婚约财产纠纷案,确定女方应该返还230万元。
据介绍,严某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板,2017年初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七岁的“90后”姑娘高某,不久后两人按照民间婚嫁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并短暂同居。严某依高某家人的要求,支付彩礼300余万元,随后催促结婚。高某却说“我年龄较小,双方应该加深了解,不着急结婚”,想与严某再交往一年。严某等不急了,认为女方有悔婚表现,遂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高某一家表示,为了那个订婚仪式,投入了巨大精力和众多钱财,聘请高端婚庆公司在福州五星级酒店办酒宴,购买了名酒和香烟,已不存在婚约财产可以返还。严某于是向法院起诉高某及其家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高某订立了婚约,而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严某根据民间习俗向高某支付300余万元彩礼,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目的不能达到,必然对他的利益产生实际影响,高某应当返还彩礼。鉴于高某及其家人为举办订婚仪式承担了相应费用,也给严某赠送了订婚首饰,且原告和被告有过短暂同居,因此酌情确定高某返还严某彩礼230万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严某与高某订立婚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严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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