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
福州新闻网11月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昨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中的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流动人口义务、处罚情形等进行详细解读。
信息采集方面,原《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今起废止)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主体有两种:一是流动人口本人,二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今起施行的《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的社会主体责任,规定了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在当地就业”“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采集和报送流动人口信息,并规定了信息采集报送的时限。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方面,《条例》将原有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登记,并且从进一步减轻流动人口负担的角度出发,取消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义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可自愿申报。申报居住登记,且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等。
流动人口义务方面,《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应当承担的义务为:在信息采集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承租房屋时,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申报居住登记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申报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动人口无须履行其他义务。
处罚情形方面,《条例》对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相关社会主体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逾期报送流动人口信息以及房屋承租人不配合采集信息等违法情形的处罚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行为,按虚假报送人数进行处罚。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机关还将保障流动人口应享有的便利、拓展便民渠道。公安机关将切实落实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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