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福建这三类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本月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正式执行,有效期五年。
这些人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
●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
●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规范》还首次明确,救助方式包括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一般按家庭人口、救助时长(按月)计算核定,即:
临时救助金额=当地临时救助标准×救助人数×救助时长,原则上救助时长不超过6个月;也可按医疗、教育等自付费用分类分段分档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县根据地方实际确定,原则上两种计算方式的救助资金最高限额应保持相对一致。
因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认定为刚性支出。
●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其中:
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予以2000元(含)以下救助,且不得低于当地单人次1个月救助金额;
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根据上述救助标准确定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根据《规范》,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看图读懂《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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