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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水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9-06-06 08:35:29  来源:福建日报
  

  6月5日“世界环境保护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审理涉流域生态环境案件的主要情况及服务保障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创新举措,并发布涉及流域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

  一、开设非法电镀点排污 污染水环境被判罚

  被告人刘义租用被告人俞志位于闽清县白中镇霞溪村的厂房开设非法电镀点,将电镀废水直排溪流。俞志明知刘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非法电镀的情况下仍将厂房、设备提供给刘义使用,并提供帮助。闽清县法院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义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俞志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义、俞志承担污染处置费119376元。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启示】本案对参与此类污染环境的罪犯敲响了警钟,贪一时之利而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二、非法加工皮革实行“从业禁止”

  被告人吴桂琴未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租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厂房,从事皮革整理加工,污水未经处理乱排放,污染周边水环境。晋江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吴桂琴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10000元,“从业禁止”三年。

  【启示】本案是我省法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规定的污染环境案件,有效避免罪犯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私设电镀点偷排废水被判罚

  被告人邱发锋未取得资质,私自在尤溪县洋中镇洋中村租用厂房私设电镀加工点,将电镀废水排入厂房外小河,严重污染水环境。案发后,被告人邱发锋主动请求通过适当的生态修复方式弥补过错。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启示】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修复模式的一个案例,有效保护水体安全,引导社会公众增强保护环境意识。

  四、擅自改装电镀设备 修复生态以表悔罪

  被告人叶锦清在担任被告单位水工机械厂三分厂厂长期间,私自改装电镀设备,且违规排放电镀废水造成污染。案发后,该厂主动处理设备,净化土壤,承诺向闽江投放20万尾鱼苗,以修复水体生态。法院判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金20万元和5万元。

  【启示】对一些污染环境类案件,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修复环境。本案秉承生态修复理念为主,对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一级水源地采矿 追究责任不轻饶

  被告人陈灿在仙游县双溪口水库非法挖取砂石料,导致福建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遭受破坏,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赔偿损失、修复环境费用等共计21.4万元。

  【启示】本案是仙游法院审结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不仅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更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整个审判过程。

  六、非法采砂悔罪 自愿充当保洁员

  被告人邓金长擅自到长汀县濯田镇连湖村吉安桥上游沙干坝河段非法采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案发后自首,自愿承诺充当“河长制”村级保洁义务员。长汀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邓金长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万元。

  【启示】本案系生态司法助推“河长制”实施的典型案例,实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七、非法采砂破坏水域安全 予以严惩以示警戒

  被告人王龄忠、林良铭、林齐东、王海燕未经审批,在闽江流域非法采砂,销售金额达532万余元。古田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王龄忠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林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林良铭有期徒刑三年,王海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宁德中院维持原审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启示】本案四名被告人在受保护的水库库区、人工湖泊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采砂量巨大,案涉金额高达532万余元,严重破坏河道及闽江水域安全,应予以严厉打击。

  八、平衡各方利益 合理利用水资源

  因自来水厂取水点可能对下游新福水电站水力发电造成影响,武平县象洞镇人民政府承诺在新福水电站正常运营情况下,因取水原因造成水电站发电损失,将参照该水电站近十年发电量的平均值,对损失部分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但镇政府和水厂经营者钟志平未履行相关承诺。法院认为,本案为平等主体之间取水权民事纠纷,酌定由镇政府赔偿水电站损失35999.05元。

  【启示】本案明确水资源利用原则,着重做好各方利益平衡,合理利用好水资源。

  九、厦门中院审结首例行政调解案件

  原告林丰收等9人不服被告厦门同安区执法局开出的非法采砂违法决定书,并处罚金7242770元的处罚,向厦门市同安区政府申请撤销处罚未果,又向法院起诉。经厦门中院调解,双方就罚款金额自愿达成协议。

  【启示】本案为厦门中院审结的首例行政调解案件。通过调解结案,既有力制裁了行政相对人的水域违法采砂行为,也及时有效阻止了被破坏的水域环境继续受损。

  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 违法行为受处罚

  原告余成辉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不服被告诏安县水利局开出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8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漳浦法院、漳州中院认为行政机关量罚适当,应予以维持。

  【启示】本案通过司法判决支持行政执法,有效阻止此类违法行为蔓延,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办案效果。

  (记者 闵凌欣 通讯员 陈晋)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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