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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干部”缘何被评为先进个人

2019-06-03 11:22: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本人政治意识不够、责任意识不强,认为陈之康既然已经受了处分,荣誉上给予免除就行了,工资、绩效等关系个人经济利益的事情就无关紧要了。”

  2018年11月,在面对福建省霞浦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审查调查时,霞浦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林生斌懊悔不已。当年9月14日,他因涉嫌违纪被霞浦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

  这还得从一封匿名举报信说起。2018年5月,霞浦县纪委监委收到一封匿名举报信,反映霞浦县粮油供销有限公司原经理、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经理陈之康被县纪委监委给予撤职处分后,仍担任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并被评为2017年度先进个人等问题。

  “这其中必有蹊跷!”考虑到涉及处分决定执行“走样缩水”的违纪案件时有发生,霞浦县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调取了陈之康违纪处分材料及任职材料。


  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霞浦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一般由经理兼任。2017年6月,陈之康因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受到县纪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县监察局撤职处分,并收缴违纪款项。处分决定下达后,县粮食局按照规定免除了陈之康上述两家公司的经理职务。

  “陈之康已被县粮食局免职,难道是举报失实?”为进一步查清事实,调查组实地走访了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干部、职工。调查反馈结果令人震惊,该公司不但未按规定减发或全部扣发陈之康当年度的绩效奖金,处分影响期内,陈之康竟仍继续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并按经理待遇领取工资福利。

  端倪初现,工作人员查阅了《霞浦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章程》。令人不解的是,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县粮食局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任期3年。同时,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备案材料中证实,陈之康董事长职务系2016年7月、2017年9月两次指定,并经过县粮食局盖章确认。

  “莫非是县粮食局暗中授意先免后任,让陈之康的走马上任顺理成章?”调查组当即要求县粮食局提供说明材料。

  然而霞浦县粮食局工作人员解释道,“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由企业自主产生,并未报县粮食局审批。县粮食局也从未任命或指定公司董事会成员和董事长,只是按照惯例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那么陈之康的董事长任命从何而来呢?

  案件陷入了僵局。这时,调查组约谈了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主持工作的副经理林生斌。

  “霞浦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经理和董事长是怎么产生的?”工作人员问道。

  “一般是由上级领导部门即县粮食局任命经理,经理兼任董事长。”林生斌回答。

  “那你为何没有担任董事长,而是由陈之康担任董事长呢?”工作人员追问。

  “因为陈之康被撤职处理,不能担任经理一职了。所以公司班子研究选择了折中办法,由我主持公司日常工作,陈之康继续担任董事长。”林生斌说。

  “公司2017年度是否有评优评先?”

  “2017年度我公司共评选4个先进人物。当时考虑陈之康为我公司发展做出了贡献,所以特地在4个先进人物中为陈之康设了特别贡献奖。”

  ……

  在已有证据面前,林生斌自知无法隐瞒真相,便道出了实情。

  原来,2017年8月9日,霞浦县粮食局免去陈之康县粮油供销有限公司经理、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但此后,陈之康仍担任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并按经理待遇领取工资福利。2018年1月,林生斌主持召开公司班子扩大会议进行评先评优和年度绩效考核,违规推选陈之康为2017年度先进个人,并奖励1000元。同时,陈之康受到处分后,该公司未按规定减发或全部扣发陈之康当年度的绩效奖金。连同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1月,林生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也受到诫勉处理。

  (何焱红 毕明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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