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5月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东南网4月30日讯(福建日报APP-新福建记者 潘园园)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对现行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通知》还要求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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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Q2
“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条件是?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发放高温津贴。
Q3
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
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Q4
高温津贴是否可发可不发?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用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Q5
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同时要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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