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化解物业管理三大难
在历经12年后,2007年起施行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终于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自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这部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自列入立法计划之日起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出台历时3年,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开始牵头组织起草、福建省住建厅多次提出具体修订意见,对物业管理的一些制度进行既符合实际又大胆创新的设计和安排。
“物业服务管理行业面临三个‘老大难’,就是业委会成立难、物业收费难、专项维修资金续筹难。”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赵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从原有的69条增加到87条,不仅为解决“老大难”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聚焦近年来物管行业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立法护航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业主自治难
作为一个小区业主自治组织的核心,业主委员会在维护物业管理秩序稳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物业使用人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业主的直系亲属,他们并不是产权人,却也有着进入业委会的需求。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资格争议还是比较大的。”赵峥介绍说。
目前,福建省公共租赁房承租人数量逐年增长,其居住年限长,在物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不宜简单和其他中短期承租人等同。为此,《条例》赋予其准业主地位,规定公共租赁房承租人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代行部分业主权利,其面积以及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由管理规约确定,这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中也属于首创。
此外,一些业主的直系亲属由于并非产权记载的业主,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往往不被认可,《条例》根据现实需要对此适当放宽,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部分业主权利。
“虽然福建在立法中一直重视业主自治权利的实现,但从目前来看,大部分业主参与小区公共利益事务的热情并不高,一些小区连业主大会的成立和召开都很难,作出决定更难。”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福建省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林常青告诉记者。
为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已成立但未选举产生业委会,或者业委会未如期换届改选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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