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发布“3·15”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实习生 汪培清)昨日,我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联合发布2018年我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本报记者精选了3个案例,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提车当日油泵就出故障
2018年4月6日,叶先生在马尾区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4月17日提车,没想到车子刚行驶一段距离就出现异响。4S店工作人员检查后告知,车子的油泵有故障,称可以为其更换油泵。叶先生要求更换新车,遭到拒绝,于是投诉。
接诉后,马尾区市场监管局、马尾区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经了解,叶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4S店为叶先生免费更换油泵,并赠送3000元抵用券。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4S店销售的车辆在消费者提车后即出现油泵故障,消费者可以要求4S店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但因油泵故障尚不具备换车条件,因此消费者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未能得到支持。
就餐期间被意外烫伤
2018年4月19日,陈女士投诉称,其于4月11日在长乐区漳港镇某餐馆用餐时,店内的锅突然掉落,致使其被烫伤,随后在餐馆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医院进行治疗。4月18日,陈女士到餐馆协商赔偿事宜,要求餐馆赔偿误工费和家属护理费,餐馆相关人员不予回复。
接诉后,长乐区消委会漳港分会介入调查了解到,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该餐馆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在前期已支付治疗费2000元的基础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用等26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餐馆作为经营者没有及时发现在经营服务上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生意外,未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托运物品遭受损失
物流公司拖延赔偿
2018年2月25日,许先生委托福清一家物流公司将100多幅画寄往厦门,由于物流公司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起火,致使70多幅画被烧受损。许先生与物流公司交涉后,对方承诺给予理赔,但一直以需在保险公司核查事故原因并定损后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为由拖延。许先生对此不予认可,要求物流公司尽快赔偿相关损失。
接诉后,福清市消委会阳下分会介入调查发现,许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由物流公司按照与消费者托运物品时签订的保价协议约定金额5000元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将物品交给物流公司,并在托运前对保价进行了约定,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及保价费用,双方形成托运合同关系,因此在托运过程中物品出现受损时,消费者应当按照保价协议约定,要求物流公司进行赔偿,而不能按照市场估价计算赔偿金额。
在此,提醒消费者通过物流公司托运物品时,对贵重物品、包裹等应尽量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保价,以免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未选择保价的物品,要保留能证明其价值的凭证,一旦物品出现丢失或损毁,可提供相应凭证并依据相关法律,要求物流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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