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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七年办案,无一例错案漏罪

2019-02-27 07:38:13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陈铁夫
  

陈英:七年办案,无一例错案漏罪

陈英在公诉科查阅案件相关 司法解释。(鼓楼区检察院政治处 供图)

  福州日报记者 陈铁夫 通讯员 夏晓莉

  初见陈英,是在鼓楼区检察院一次法律文书的说理评比上。思路清晰、表达准确,是她给评委老师和记者留下的第一印象。作为公诉科最年轻的女性员额检察官,从反贪局到公诉科,7年来,她经手的案件都定性准确,无一例错案漏罪。

  上个月,她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她说:“检察官经手处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涉及活生生的人,检察机关的一个决定可能影响他今后的人生轨迹。因此,我们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都必须格外审慎。”

  台下下足十年功

  出庭方能显底气

  国际经济法专业本硕7年的求学经历,让陈英对法治思维、公平正义早已奉为圭臬。然而,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知识储备绝大部分在工作实践中已经用不上。从检7年来,她不是在去看守所讯问的路上,就是在去公诉席的路上,大部分经验和方法都是从办案中学、从新的司法解释中学。“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与时俱进、勤于学习才能有备无患。”陈英坦言。

  2018年1月,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审理,陈英出庭支持公诉。经查,曾从事房屋中介的被告人吴某在2016年将10余万条房主个人信息发送给其弟用于荐股诈骗,累计骗取26名被害人33万元。被告人开庭前已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也表示无异议。

  开庭当天,情况突变。辩护律师一开庭就提出了一连串质疑。陈英回忆,好在开庭前自己做了各种推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近年来的新罪名,我事先查阅了很多材料,并将厚厚一摞相关材料做好标记带到公诉席上,以应付突发情况”。

  庭审中,陈英结合其他证据向被告人阐述当庭翻供将直接对其判决刑期产生的影响,再次确认其系在自愿情况下作出有罪供述并认罪认罚。

  庭审从半小时延长到2个小时,见招拆招,陈英游刃有余地展示了她的理论功底、办案经验、应变能力。“声音洪亮、语气坚定、反应快速、提问犀利”也给现场各界代表留下了深刻印象,赢得一片赞誉。

  发现笔录有涂改

  自行侦查明是非

  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宣布无罪释放离开看守所。从要被判刑到无罪释放,林某的案件几经周折,最终真相大白——有人动了他的笔录,想把他送进监狱。

  这年1月,林某在福州一服装店内偷走店主一部手机。经初步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500元。根据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案刚好达到盗窃罪名1500元的立案标准。

  陈英在审查店主笔录时,发现手机购买时间上存在明显的涂改痕迹。这样的蛛丝马迹陈英自然不会放过。笔录上,店主陈述其手机购买于2017年1月上旬,价格为1549元。但笔录上“上旬”后又被涂改成“12日”。“小小改动,让手机购买时间距离被盗仅过去9天,依据价格认证中心对物品价格鉴定的意见,10天内是不能折旧的,依据原价1549元就达到了构罪要件。”

  手机究竟是购买9天后被盗,还是超过了10天,购买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到被告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陈英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陈英通知店主及其丈夫到检察院分开询问。店主丈夫说,手机是店主于2016年12月12日“双十二”网络促销活动期间,以1549元价格从某电商购买,并提供了网上购买记录、邮寄凭证、手机型号等书证;经过对公安调查阶段的笔录进行辨认,店主向陈英表示,涂改之处不是她所为;陈英随后走访中国电信福建省分公司,证实该手机入网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

  “手机购买时间与案发时间间隔39天,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折旧后价值为1470元,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侦查人员起初制作的被害人笔录属于非法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排除。当天,鼓楼区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予以无罪释放。”陈英介绍。随后,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可能存在的渎职线索被移送审查。

【责任编辑: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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