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发布实施59条涉台举措 促进两岸交流合作
80%以上是创新性举措
福州新闻网2月2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瑞壬)昨日上午,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院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并于昨日发布实施。
措施强调全面发挥台胞权益保护职能,从依法保护台胞台企同等待遇落实、依法保护台胞台企投资权益和经济合作利益、依法保护台胞劳动就业权利、依法保护台胞台企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台资企业产权等方面,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
措施提出了切实维护台胞平等诉讼权利的17条具体举措,对包括台胞参加诉讼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送达司法文书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
措施就完善台胞诉讼服务机制提出了18条具体举措,包括扩大涉台案件集中管辖范围、设立服务台胞专门立案窗口、建立面向台胞的司法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涉台案件远程视频和异地诉讼平台等。
措施还有支持鼓励台胞有序参与司法的10条具体举措,包括积极探索吸纳台胞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聘请台胞担任人民法院联络员和人民法院监督员、完善台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聘请台胞担任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和鉴定专家等。
据介绍,措施提出的59条具体举措中,有的承接过去已有做法进一步完善提升,有的在总结经验成果基础上有所突破,有的要求一步到位,如“在全省设立台湾同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80%以上的举措属于我省法院的创新性举措,比如,台湾同胞可“以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大陆从事诉讼活动”;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无需通过公证认证或提交其他证明手续”;对户籍在台湾地区的被告人,在不妨碍诉讼活动前提下,“允许其在开庭审理期间会见监护人、近亲属”;“鼓励、支持台湾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对参与人民司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台湾同胞授予福建法院司法荣誉称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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