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家暴受害者选择沉默 举证困难成维权最大难题
女性遭遇家暴 可以向谁求救
门诊问题:
遭受家暴时,可以向哪些组织或机构求救?如何给予受害人更有利的保护?家暴可以当作家事对待吗?
门诊专家: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 孙晓梅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段凤丽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 王东红
专家观点: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既然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多个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对法律的实施负责,就应该给予它们更大的话语权,让它们参与到涉家暴案件中,借助其力量保护弱者。
对于涉家暴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可以探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如果可以设立有关家庭暴力的罪名,就能对施暴者形成警醒,让他们知道殴打配偶并非家事,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我不想再忍了。”遭受31年家暴后,湖南汉寿的刘蓉(化名)趁丈夫熟睡之际,用刀砍下了丈夫的双脚,“这样他就不能追着打我了”。因失血过多,刘蓉的丈夫最终没有了呼吸。2018年12月,因构成故意伤害罪,刘蓉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不少人对刘蓉的遭遇表示同情,“如果家暴能及时被制止,结局或许不会这么残酷。”更多的人在追问:“如果女性遭遇家暴,可以向谁求救?”追问并非空穴来风。据全国妇联2016年统计的数据显示,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女性曾遭受家暴,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被丈夫殴打。家暴究竟可不可以当作家事对待?当受害女性想要寻求帮助时,法律又能给予多大程度上的保护?
多数家暴受害者选择沉默
“很多女性被丈夫打过多次之后,依旧会与丈夫和好,她们认为被打一辈子是应该的。”这是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反家庭暴力法的强力推动者孙晓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的1993年的调研结论。如今,25年过去,情况似乎没有多大的改观。
2018年8月4日,河南农村女性王平(化名)在结婚五周年纪念日后的第二天,被丈夫杀死在打工租住的宿舍中。据王平的家人表示,此前王平遭受了长达五年的家庭暴力,“她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嫁人了,这次丈夫把她接到打工的地方,再三保证过不会动手打她。”王平的姐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妹妹经常遭受家暴,但从未对外求助过,觉得这是家庭内部问题。
有人即使认识到家暴违法,依然选择沉默。2016年4月5日,内蒙古女记者阿梅在又一次遭受丈夫的拳打脚踢后,因颅内出血而死。阿梅的父亲称,二人订婚后不久,丈夫金柱便向阿梅实施了第一次暴力,原本打算退婚的阿梅,在金柱道歉后选择了原谅。“他心眼特别小,不允许我女儿和任何一个男生说话,不许晚回家。”结婚一年里,阿梅被家暴五次,家人曾为阿梅准备好了离婚申请书,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不久后事情便不了了之。直到阿梅死之前,同事、朋友几乎没人知道她遭遇过家暴。
有媒体报道称,据联合国调查显示,在大多数国家遭受暴力的女性中,仅有不到40%的人曾寻求帮助,报警的更是不到10%。在中国,受害者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现实中,大多数家暴受害者,都未曾发出呼救。
“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去反抗,是面对家暴选择沉默的三个主要原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凤丽告诉记者,有些女性在家庭中不具备独立的经济和思想,需要依靠丈夫,以至于在遭遇家暴时“不敢反抗”,否则将失去生活来源。
“也有一些女性认为维持子女生活稳定、家庭和睦是一种义务,不想打破现状,让家庭走向破裂,所以即使遭受家庭暴力,只要还能忍耐,就‘不愿反抗’。”记者注意到,阿梅曾告诉姐姐,担心自己离婚后,单亲家庭会对孩子未来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
至于“不去反抗”,段凤丽解释称,因为没有下定决心离婚,考虑好婚姻未来的走向,一些受害者会下意识地克制自己的反抗意识,让自己“不去反抗”。“很多女性考虑到其中一个原因,都会有所顾虑,有时候还要面对多重因素的结合,对家暴进行反抗的情况就会更少。”段凤丽说,因为家暴的隐蔽性,选择沉默时,私力救济基本不能发挥作用。
组织帮助和法律救济效果有限
沉默让受害人失去救济机会,如果她们想要寻求保护时,又可以寻求哪些途径呢?
记者注意到,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在刘蓉被丈夫家暴的31年里,她寻求过多种救济。县里的妇联她去求助过,结果换来的是丈夫更加不满。在汉寿县龙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里,答应前来调解的丈夫,来了二话不说,野蛮地将其拉走。就在她杀死丈夫的两天前,因被丈夫殴打,刘蓉还选择了报警。可民警刚一离开,她受到了更严重的打骂。
救济为何没有发挥作用?“在受害人未提出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妇联、居委会等组织主要发挥沟通和调解矛盾的作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王东红告诉记者,受害人到相关单位求助后,如果需要报案或者协助进行伤情鉴定,这些组织会提供帮助。但多数受害者想要的是这些单位可以“主持公道”,对施暴者进行教育。
“妇联、社区等单位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被赋予惩罚职能,对于受害者反映的情况,处理的效果也不一样。”王东红说,有的夫妻双方可能只是生活中的摩擦,通过调解,生活走上了正轨。也有些受害人求助后,施暴者并没有将不具备强制手段的机构放在眼里,要求来进行调解都不一定去,更别说去解决问题。
王东红表示,从她多年来代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报警是不少受害女性寻求帮助的首选。但是,警察处理家暴案件时,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见,能调解尽量调解。只有在发生严重后果时,比如故意致人轻伤,公安机关才会将家暴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更何况,很多受害人一听说要拘留配偶,会主动表示不追究责任。”
2018年10月26日,居住在深圳光明区的阿兰,被丈夫周某殴打致锁骨骨折、肩锁关节脱位、骨盆2处以上骨折,达到轻伤一级。即使这样,当知道周某被刑事拘留后,遭遇了数年家暴的阿兰还是立马跑到检察机关求情,表示愿意谅解丈夫。
孙晓梅表示,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但救济不利的问题并非只在受害者一方。在涉及夫妻双方的家暴事件中,居委会、单位等社会组织,一般会本着“宁拆一座庙 不毁一桩婚”的原则,充当“和事佬”的角色,劝说夫妻二人化解矛盾。如果有一方不配合调解,有些单位也不再理睬,而家暴并不会因为不处理就不存在。
“警方在处理家暴问题时,干预的效果严重依赖警务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部分警察并无相关经验,常常以道德裁判者自居,片面强调是非对错,使受害者遭受二次伤害。”孙晓梅说,这样会导致家庭暴力再次发生时,受害者不愿再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
举证困难成维权最大难题
得益于这些年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意识的崛起,不少女性在遭遇家暴后开始选择诉诸法律,或离婚或申请赔偿。有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6年,全国涉及家暴的一审案件数量共94571件。然而,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3741件,占比3.96%。
“举证难是重要因素之一。”段凤丽表示,在诉讼离婚案件中,受害人如果表示自己曾遭受家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证明伤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尔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
然而,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不会对外诉说,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以致在离婚诉讼中,缺乏证明被丈夫家暴的证据,难以被认定为遭受家庭暴力。“在刘蓉的案件中,幸亏有她记录的23篇被家暴日记、证人、社区和警察的相关记录,否则根本无法证明她遭受家暴,减轻刑罚。”段凤丽说。
记者注意到,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受害者寻求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但不少基层法院签发数量仍然为零。
“在夫妻闹矛盾时,口角甚至肢体冲突较为常见,可能并不意味着必须以保护令的形式予以保护,法官作为局外人,无法像当事人一样了解婚姻矛盾尖锐的程度。”王东红说,反家庭暴力法中,“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个核心条件,但这个规定没有确切的标准,在没有明确的下发标准之前,不少法官审查的门槛比较高,签署的保护令自然比较少。
即使不少地方颁发了人身保护令,对于受害者来说,也并非绝对的保护屏障。记者调查发现,当人身保护令下达后,有人在法院送达裁定时当场表示不遵从,还有的完全无视保护令禁止跟踪、接触等规定,天天等在受害人单位门口,吓得受害人不敢去上班。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拘留。湖南法官童广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惩罚力度根本不足以形成威慑。在他签发的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施暴者当着法官的面便对受害者进行恐吓,他当即下发了1000元的顶格罚款,但施暴者根本不在乎。“如果不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家暴怎么会停止?”
孙晓梅则表示,协助执行机关不给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有责任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但因为并不是强制要求协助执行,很多机构会相互推诿。
让施暴者知道家暴不是家务事
“我们不断鼓励受害人勇敢站出来,可勇敢之后呢?救济手段能否跟得上?”采访中,许多人发出这样的疑问。
对此,孙晓梅认为,既然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多个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对法律的实施负责,就应该给予它们更大的话语权,让它们参与到涉家暴案件中,借助其力量保护弱者。“非营利性组织也可以在家暴事件中大有可为。”
段凤丽表示,对于涉家暴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可以探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受害方提交初步受伤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家庭暴力举证责任转移,或是降低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将证明责任转交给施暴者,实现家暴受害者的利益最大化。”
“当务之急是围绕家庭暴力设立相关的罪名。”王东红认为,虽然现在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但还缺少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罪名。反家庭暴力法只是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不利于对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宣传,也让刑法的威慑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可以设立有关家庭暴力的罪名,就能对施暴者形成警醒,让他们知道殴打配偶并非家事,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新设立一个刑法罪名并非易事。”王东红认为,可以先通过完善民事和行政救济措施进行补救。“比如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不要设置太高的门槛,同时对施暴者进行严惩。”
“遏制家庭暴力,更是一盘棋的工作。”孙晓梅表示,只有当个人、社会组织、司法机关都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时,才可以让家暴受害者勇敢发声之后,得到充分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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