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这些风险你应该知道:不要强迫性劝酒
聚会喝酒 这些风险你应该知道
酒后,应尽到妥当照顾义务;不要强迫性劝酒
东南网2月1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吴春华)无酒不成席,但最好是“悠着点儿”,别因喝酒摊上事儿。在春节来临之前,石狮法院公布了两起因喝酒喝出“事儿”的典型案例,警醒大家假期里,觥筹交错、把酒言欢时,别忘了酒桌上的风险,更要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饮酒后坠亡
谁来担责?
许某、林某与黄某同为石狮某服饰公司员工,被告张某系许某的朋友。在某天晚上11点多,许某打电话邀黄某和林某一起去KTV喝酒唱歌。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左右,四人才搭乘同一辆出租车离开KTV。
回去的路上,张某和林某先后下车各自回住处。当车行驶至石狮某服饰公司路段时,黄某突然让司机停车,并自己下车一路往公司方向奔跑。许某紧跟着下车,可在拐角处跟丢了。许某心想黄某应该是回了宿舍,于是接着回宿舍去找,才发现黄某一直没有回来。许某叫来林某一起寻找,最后,黄某舍友钟某看到黄某站在公司5楼的窗户上,嘴里说着一些“绝望”的话语,说完便纵身一跃从窗户跳下,当场死亡。于是,黄某父母将许某、张某、林某一起告上法庭。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饮酒期间未显异样,搭乘出租车返回住处的路上,在被告张某、林某先后下车回住处前,也未显出异样,由被告许某陪护一起回住处,对于共同饮酒的参与人张某和林某来说,并无不当之处。在被告张某、林某先后下车后,黄某在未到达公司住处时突然让司机停车,随即跑下车,显出异样,被告许某作为共同饮酒的召集人,本应更加注意照看,却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未能追上及时发现黄某的去向,未能尽到妥当的照顾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酌情按15%来认定,依法判决被告许某赔付原告(黄某父母)各项损失108373.8元。
醉驾遇车祸
同饮者要担责
某天晚上,郭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陈某、王某春和王某涛至某酒店一起喝酒。酒足饭饱后,郭某驾驶摩托车,往石狮市永宁镇郭坑村方向行驶到事故路段时,撞到路沿石和树木,事故造成郭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交通状况,临危采取措施不及,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王某春、王某涛在明知郭某已饮酒,驾驶摩托车控制力下降,却未及时制止郭某驾驶摩托车离开,负有一定责任。
石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王某春、王某涛应共同补偿原告(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共同饮酒时
有些行为要担责
春节期间,聚会多,席间免不了要喝几杯。法官提醒,喝酒有风险!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酒后驾车未劝阻致发生车祸损害的。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石狮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5746件5747人,在此也提醒大家节日期间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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