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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律师:人道补偿

2019-01-27 10:03: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浙江 骑车人猝死ofo被判补偿15万

  法院认为小黄车公司无过错 按公平责任原则给予补偿

  浙江的姚先生在骑行小黄车时,突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姚先生的父母将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小黄车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无过错,但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事件

  骑小黄车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

  2017年7月的一天,姚先生骑行小黄车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时,从小黄车上摔下倒地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医学死亡证明》记载姚先生的死因是:猝死、不详。公安机关法医对姚先生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检验结果为:死者头部、手部、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

  支付宝为小黄车的使用投保了骑行意外险,由国泰保险公司承保;小黄车公司为小黄车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

  2017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向姚先生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遭到家属拒绝。后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称,关于姚先生因骑行ofo车辆猝死的保险索赔,因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姚先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无法认定。公司无法受理姚先生父母的报案索赔。

  因就赔偿事宜跟小黄车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姚先生的父母于是将小黄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判决

  小黄车补偿受害者家属15万元

  拱墅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体现的即为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

  说法

  律师称判决更多的是人道补偿

  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伟认为,这个判决结果更多的是对家属进行的人道补偿,从结果上看,只要当事人能够接受就可以。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官援引《民法总则》第六条、《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无过错被告承担原告约10%的损失的,是司法实践中通行的做法。但韩骁认为,这类案件应注意案件的释法说理,尽量避免随意应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由于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官在援引公平原则判决案件时,需从多方面考虑因果关系、损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相关

  律师:以未进行尸检为由 保险拒绝赔偿不合理

  本案中,保险公司曾向姚先生家属下达需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通知书,但遭到了家属拒绝。保险公司随后以家属不能提供尸检报告无法证明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没有受理姚先生父母的报案索赔。姚先生家属一度将保险公司也起诉到法院,但之后又撤回了起诉。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近年来,保险公司以“家属拒绝尸检”为由拒绝赔偿的事件屡有发生。在2015年广东阳江中院宣判的一起案件中,一名老人在家中去世,医院和警方都出具材料证明是意外死亡,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阳江分公司要求家属做尸检,并称唯有遗体解剖才能证实老人是否意外死亡。家属拒绝尸检,保险公司拒赔。

  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老人家属胜诉,法院认为,家属已经提供了医院、警方证明,保险公司仍以“尸检”告知函的形式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家属,显然不当。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晓营律师表示,在实践中,不进行尸检就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法院也一般不会支持,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在这类案件中一定要进行尸检。家属只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医院的相关证明就可以了,保险公司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举证进行证明。即使当事人跟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里有相关条款,但这种条款属于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不会受到法律支持。(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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