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核发管理更规范
小小一本残疾人证,记录着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等级,是他们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助政策的合法凭证和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厦门市残联近日制定出台《厦门市残疾人证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对残疾人证的申请、受理、评定、审核、迁移、注销等事项都作出细化修改,使残疾人在办证时更加快捷便利,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更加严谨规范。
根据《细则》,厦门市将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和核发管理工作权限下移,今后将由区残联负责,按照评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凡具有厦门市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细则》明确残疾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的评定,由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开展,评定医师应严格按照所承担的类别开展残疾评定。残疾人应在申领评定表后三个月内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但各区组织集中上门评定可不受申领评定时间限制。
对于残疾评定中出现争议的情形,《细则》明确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要求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或出现对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信访举报且区残联受理的,或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重新到指定医院评定。
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如对评定结论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区残联书面申请重新评定,经区残联同意后报市残联协调市卫生计生委到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如仍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专门指出残疾评定工作是依据残疾标准评判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医学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智力、精神残疾人的残疾评定结论和残疾人证,不作为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记者 卫琳 通讯员 梁哈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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