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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入职”陌生企业该怎么办?法官:应及时申诉

2019-01-16 08:25:55  来源:北京日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一经上线就引发了关注。有网友称,用个税App填报个人信息时,却发现“被入职”从未见过的陌生企业,这该怎么办? 另外,网络上还出现了如何将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虚假抵扣的“攻略”,这些都靠谱吗?

  1、企业盗用个人信息

  或面临刑事处罚

  所谓“被入职”陌生企业,是指个人身份信息被某些企业盗用,进行个人所得税虚假申报的情况。不良企业盗用他人信息为一名这样的“影子员工”虚报一份不存在的“工资”,其最终目的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多抵扣一份,从而偷逃相应税费。

  企业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属于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被盗用信息的个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税务征收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拒绝如实反映情况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盗用他人信息情形严重的,涉及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同时,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样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如果有不良公司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影子员工”虚报个税,也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发现“被入职”应及时申诉

  对于职工来说,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为综合所得,需按纳税年度合计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如果职工的身份信息被冒用,很可能已“被入职”到其他企业,此时这个虚假申报会导致纳税人年度综合所得升高,最终影响个税缴纳,出现多缴的情况。

  这种情况对于中老年人以及偏低收入人群危害更大。有些企业钻了社保和个税的漏洞,因为年满退休年龄之后的个人不再缴纳社保,因此就有企业大量利用老年人信息进行纳税申报。尤其对于中老年人中的低收入人群,个税虚假申报将严重影响其生活,如有低保户因为不良企业虚假申报,而未能按时领取低保金;直接导致被冒用人无法办理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甚至社保部门要求其退回已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等。笔者在此提醒中老年人,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出借身份证,甚至参与介绍出借。

  职工如果在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对任职受雇信息有异议,可以发起在线申诉或直接向税务机关反映,保障自身权益。积极发起申诉,可以帮助税务机关得知哪些企业在使用虚假的个人信息充人头,从而为打击逃税提供信息。

  3、虚假申报即使未构成犯罪也要被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对此,一些网络上关于如何将抵扣效益最大化甚至虚假抵扣的“攻略”“技巧”层出不穷。

  实际上,纳税人为了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而未如实申报、虚假抵扣的行为,将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单位代缴税款的,若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没有构成犯罪的,要承担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法律责任。

  如果由于纳税人不如实申报,造成税款流失构成犯罪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被定罪量刑,面临牢狱之灾。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虚假申报的纳税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因此,笔者提醒个税申报人,应如实填写个税抵扣信息,切勿因小失大。(王雨辰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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