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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交警公布去年12月典型交通违法(事故)案例

2019-01-10 09:13:41  来源:东南网
  

  东南网1月9日讯(本网记者 陈楠 通讯员 刘君华)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自觉守法,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集整理了去年12月以来发生的全省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文明、安全行车。

  2018年12月案例汇总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

  1.2018年12月1日上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在沈海高速龙海东园出入口处,发现一辆皖S09**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内酒气浓重。经检验鉴定,该车驾驶员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2.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刘某依法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车调换座位,难逃交警“火眼金睛”】

  2.2018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在泉州西站口执勤时,发现一部小型汽车在远处突然停下,车上人员下车调换座位,并准备掉头往回开。民警开警车追上前,示意刚从驾驶座换到后座的男子下车接受检查。该男子起初点头同意,刚下车后却拼命往回跑,跑了200米后,上气不接下气的男子被民警追到。经调查,该吴姓男子,昨天晚上与朋友喝酒至凌晨,早上吴某本打算让朋友开车,但朋友对手动挡的车辆不熟悉,吴某心存侥幸明知自身存在酒驾风险还是选择自己开车。经检验鉴定,吴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1.02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吴某处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体视觉感官和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酿成伤亡严重的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幸福,切记喝酒不开车,永远不侥幸。

  【无证驾驶竟敢招摇过市】

  3.2018年12月4日下午17时许,代某某驾驶闽AN0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台江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调查,代某某驾驶机动车却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代某某处罚款1500元,行政拘留10日。

  4.2018年12月13日11时18分许,刘某驾驶一部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漳州开发区泰山路百合苑路段被执勤交警拦查。经查,发现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刘某处罚款500元,拘留7日。

  【法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交警提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人员依法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挂车驾驶室现“翻牌神器”】

  5.2018年12月10日20时18分,晋江交警大队紫帽中队执勤人员在324国道湖盘村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大挂车后车牌模糊不清,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车头前方突然传来“哐当”一声,引起民警注意,检查中又发现挂车车头号牌较厚很蹊跷,随后民警发现驾驶室内装有一个“翻牌神器”,开关向下推车头号牌便“卧倒”隐藏,往前一拉又“立正”显示车牌。驾驶员李某极力辩称自己不是车主,并不知情,经过教育最终承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保险标志、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处罚款40元,记13分。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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