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
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福州新闻网11月2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省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增人不增工资总额 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意见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
意见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结合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省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全员业绩考核 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意见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意见要求,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津贴补贴等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意见要求,省属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意见要求,省属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该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该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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