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北京新规: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路
昨天,交管部门发布通告,公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对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转移、注销登记以及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等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市交管局称,该《规定》在申请材料、登记时限、办理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或放宽。
一是减免申请材料。电动自行车车主只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即可办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将为群众免费复印申请材料。对于大陆、港澳台居民,军人,华侨,外国人以及相关机构、组织身份证明的具体要求,《规定》已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交管局称,所谓购车凭证,主要指的就是购车发票。
二是放宽登记时限。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为了方便在《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规定》对该部分既有的电动自行车放宽登记时限至明年4月30日,即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在2019年4月30日前均可办理注册登记。
三是简化办理登记流程。电动自行车车主到非机动车登记站提交申请资料并交验车辆,由工作人员审核手续资料,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拍摄车辆照片后,会制作并免费核发号牌及行驶证,市民朋友可自愿选择到全市任意一个交通支(大)队的非机动车登记站进行办理。北京交管部门也正在进一步拓展服务站点,让群众办理相关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交管部门提示:要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才能到交管部门办理申请注册登记业务。凡是11月1日后购买的,已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
如果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坏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任选本市任一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提交登记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申请补、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属于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的,还需交回损坏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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