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联合惩戒
通过“信用福州”等网站公布
福州新闻网10月11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记者昨日获悉,市人社局日前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
据悉,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人社部门将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通过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联合惩戒对象这样认定
据《通知》,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五种情形可认定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
因拖欠工资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因拖欠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拒不履行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与工资相关的劳动保障监察的;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采取这些措施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市发改委、人社局、经信委等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失信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其中包括:
通过“信用福州”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集体”“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按规定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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